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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部署,降低我市VOCs排放总量及推进我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和《东莞市臭氧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东府办〔2015〕131号)等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为要求,以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排放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和全市统筹协调、镇街属地责任原则,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全市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与范围

      (一)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空间布局、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治理和日常监管等措施,全面解决我市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污染整治,建立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整治范围

      印刷、塑胶2个重点行业,分别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和C292塑料制品行业(包括塑胶表面涂装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升级

      1. 优化产业布局

      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排放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通过规划环评、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等政策联动,严格控制工业聚集区外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排放企业的建设,积极推动相关企业入驻工业聚集区,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VOCs治理技术,集中治污,促进产业布局调整优化。

      牵头单位:审批科;配合单位:规划生态科、环监分局、各环保分局。

      2. 优化空间格局

      根据东府办〔2015〕131号文要求,环城路范围内和各镇街中心区域(由镇街自行划定)不再建设印刷及含表面涂装工艺的塑胶新增VOCs排放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现有VOCs重点监管企业实施提升改造或结合产业布局调整逐步实施搬迁。鼓励企业间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型产品。企业应根据产品和区域环境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 “扶优汰劣”,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审批科;配合单位:规划生态科、环监分局、各环保分局。

      3. 提升产业水平

      (1)加大印刷及塑胶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推广力度。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重点行业排放VOCs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推动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督促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重点推进低VOCs或无VOCs环保型原辅材料的使用,从源头上控制VOCs排放。2018年底前完成属“提升一批”类别中规模较大的VOCs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辐射科技科;配合单位:产业中心、各环保分局。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积极实施VOCs治理财政补助政策。

      牵头单位:水气科;配合单位:产业中心、各环保分局。

      (二)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控制

      1. 严格环保审批

      根据粤环〔2014〕130号文、《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东环〔2017〕69号)和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有关要求,新、改、扩建印刷及塑胶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新、改、扩建印刷项目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因技术原因无法100%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情况下,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粘剂比例不低于95%;到2017年底前实现低VOCs含量油墨占总用量达30%,水性胶粘剂用量占总用量达80%。新建塑胶项目的喷涂、印刷工艺的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印刷行业的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5%以上。

      塑胶行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抗氧剂、增塑剂、发泡剂、涂料、油墨等有机助剂应密封储存;热熔、注塑、发泡、胶带涂布、喷涂、烘干、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生产工序环节应采用密闭化生产系统,生产车间无法密闭的,应对产VOCs工序进行局部物理隔断后进行废气收集或采用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3)印刷行业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优先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优先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或其他组合技术;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VOCs废气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

      塑胶行业根据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酚醛、氨基塑料等各类型产品生产过程的有机溶剂挥发与高分子化合物热解所排放的VOCs特征,选择适宜的回收、净化处理技术;配料、混炼、造粒、热熔、注塑、压延、发泡、喷涂、烘干、印刷等各生产工艺单元应配置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装置;胶带制造的涂布生产工艺应配置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应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塑胶表面涂装中的喷涂、烘干、印刷工艺废气应采用吸附-冷凝回收法和吸附-催化燃烧法或其他组合技术。VOCs废气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

      (4)符合VOCs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政策要求。

      (5)符合国土、城建等各类规划要求。

      牵头单位:审批科;配合单位:总量科、各环保分局。

      2. 严格环保验收

      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核查其使用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是否达到环评审批要求的比例,废气净化设施是否达到环评审批要求的收集率和净化率,VOCs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牵头单位:验收科;配合单位:审批科、各环保分局。

      3. 实施VOCs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政策

      根据《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环保准入的通知》(东环办函〔2017〕2号)的要求,印刷及塑胶行业新增VOCs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实施总量替代制度,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提供区域内现役源关闭、淘汰或技术改造获得的总量来源说明,确保逐步削减区域内工业VOCs的排放总量。同时,将全市细分为禁止准入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进一步严格印刷及塑胶行业项目准入。具体要求如下:

      (1)环城路范围内和各镇街中心区域(由镇街自行划定)为禁止准入区域,区域内不再建设印刷及含表面涂装工艺的塑胶新增VOCs排放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塑胶项目(表面涂装工艺的塑胶除外)实施“2倍总量替代”。

      (2)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厚街、大岭山、寮步、长安、虎门等市区夏季上风向镇街为严格控制区域,区域内印刷行业VOCs及含表面涂装工艺的塑胶排放项目须实施“2倍总量替代”,塑胶(表面涂装工艺的塑胶除外)VOCs排放项目实施“1.5倍总量替代”。

      (3)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区域内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排放项目实施“减量替代”。

      (4)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以及夏季上风向区域内镇街总量来源不得由所在镇街区域外的项目获得,其他区域镇街可通过其他镇街项目有偿调配获得,市重大项目所在镇(街)总量VOCs来源不足的,由市级层面统筹调配。

      牵头单位:审批科;配合单位:总量科、水气科、各环保分局。

      (三)加强VOCs治理,削减污染排放

      1. 制定VOCs治理技术规范

      为确保我市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组织编制《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另行印发),作为相关企业开展整治工作的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产业中心;配合单位:审批科、辐射科技科、水气科。

      2. 全面加强VOCs污染治理

      各镇街要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排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经审批科确认后实施分类整治。提升类企业是指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但目前生产工艺、低VOCs含量油墨(或水性胶粘剂)使用比例或污染防治水平达不到新环保要求的相关企业;整治类企业是指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但未按环评文件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或使用一定比例低VOCs含量油墨(或水性胶粘剂),或未验先投,或未批先建但符合环保准入条件及城规、土规(含不符合城规、土规,但经调整后符合的)且镇街同意保留的相关企业;淘汰类企业是指未批先建且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相关企业。

      提升类企业按附件1要求进行审核,整治类企业分门别类按附件1、附件2要求进行审核。

      (1)对提升类企业,采取鼓励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鼓励为主。

      ①对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且已安装单一活性炭吸附设施的企业,通过采用财政奖励等措施,鼓励其按附件1要求提升改造;

      ②对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但低VOCs含量油墨(或水性胶粘剂)使用比例或工艺水平达不到新环保要求的企业,通过采用财政奖励等措施,鼓励其按附件1要求提升改造;

      ③对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且已安装单一活性炭吸附设施,但污染仍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企业,强制其按附件1要求提升改造。

      (2)对整治类企业,采取强制与鼓励相结合原则,强制为主。

      ①对未批先建但符合环保准入及城规、土规要求(含不符合城规、土规要求,但经调整后符合的)且镇街同意保留的企业,强制其按附件1要求整改到位后,予以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②对未验先投的企业,鼓励其按附件1要求整改到位后,予以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③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但排放VOCs的车间未进行密闭的、或未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或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活性炭/吸收液更换台账和油墨等原辅材料使用台账)的、或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安装VOCs净化设施的、或已安装净化设施但其净化效率低的企业,强制其按附件2要求开展整治。

      (3)对淘汰类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关闭。

      ①未批先建且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企业;

      ②未批先建,虽符合环保准入条件但拒不补办相关环保手续的企业;

      ③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但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运行不稳定,多次受到污染投诉,又拒不整改的企业。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环监分局;配合单位:审批科、验收科、水气科。

      3. 明确VOCs整治重点

      全市所有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排放企业必须按相关要求开展整治,有效削减VOCs排放量,整治过程中要抓住以下重点:

      (1)合理选择污染防治技术方案。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生产车间无法密闭的,应对产VOCs工序进行局部物理隔断后进行废气收集或采用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技术进行有效处理。对于环保手续齐全的企业,通过财政奖励等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如紫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对于环评审批手续不完善或未按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须强制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确保VOCs净化率达到90%以上。

      (2)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3)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企业应制定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配合单位:水气科、环监分局。

      (四)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社会参与

      1. 加大监测频次

      监测中心站对VOCs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随机抽测,按照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会同环监分局加大对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产业中心对虽建有VOCs治理设施,但运行维护存在重大缺陷、净化效率达不到要求的鼓励实施第三方运营维护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监测中心站、产业中心;配合单位: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

      2. 加强日常监察

      环监分局会同各环保分局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原则,结合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随机抽查制度要求,加大对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监察内容应该包括:活性炭/吸收液更换台账和油墨(或胶粘剂)使用台账;治理设施耗材(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流转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量及质量分析数据)、更换时间与更换量的维护记录;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与二次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等。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配合单位:水气科、产业中心、各环保分局。

      3.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整治企业名单、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结果等,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涉VOCs原辅料种类、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VOCs申报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环监分局;配合单位:信息中心、各环保分局。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4月30日前)

      1. 4月15日前,各环保分局完成对辖区内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排放企业的现场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具有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以及是否建立相关台账、是否安装VOCs净化设施等情况,统计产生VOCs的原辅材料消耗量、VOCs产生量及排放量,并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建立VOCs排放企业整治名录。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配合单位:审批科、验收科。

      2. 4月30日前,审批科按照“三个一批”划分标准完成对上述VOCs排放企业整治类别的核实确认。

      牵头单位:审批科;配合单位:产业中心、各环保分局。

      (二)动员宣传阶段(2017年5月31日前)

      1. 5月10日前,各环保分局要组织相关企业召开整治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部署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配合单位:水气科。

      2. 5月31日前,出台VOCs治理财政补助政策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产工艺和VOCs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牵头单位:水气科;配合单位:产业中心、各环保分局。

      3. 5月31日前,由产业协会组织VOCS排放企业召开实用技术交流会,推广介绍可行的技术措施,促进VOCS先进治理技术在我市的应用,进一步提升我市VOCS污染防治水平。

      牵头单位:环保产业协会;配合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

      (三)全面治理阶段(2017年5月-12月)

      1. 6月30日前,根据东环办〔2016〕146号文要求,各镇街要组织辖区内的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重点监管企业按“一企一方案”原则,制定VOCs整治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6月30日前将“一企一方案”文件报环保分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水气科;配合单位:环监分局。

      2. 6月30日前,对已通过环评审批的但达不到整治要求的项目,各环保分局督促企业填报老式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保分局备案;对于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按照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审批科;配合单位:产业中心。

      3. 7月15日前,各环保分局应督促各有关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附件3、附件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其中活性炭/吸收液更换台账应如实记录活性炭、吸收液等治理设施耗材的更换时间(原则上一个月至少更换一次)、更换量、废活性炭和废吸收液去向等参数,并附具活性炭、吸收液采购票据;油墨(或胶粘剂)等原辅料使用台账应如实记录生产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购入时间、使用量和库存量等参数,并附具原辅材料采购票据。每季度将VOCs排放企业台账信息表报送环保分局,并由环保分局工作人员上传信息公开平台更新电子台账。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配合单位:法规科、审批科、环监分局。

      4. 7月31日前,各环保分局要对全市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排放企业进行新一轮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环保分局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内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进行验收,做到整治一批,验收一批。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配合单位:审批科、验收科、总量科、水气科。

      5. 9月30日前,各环保分局将仍未落实整治有关要求的企业名单报送产业中心,产业中心将全市整治情况抄送环监分局,由环监分局会同各环保分局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对仍未启动整治工作的企业开展监察、监测联动专项执法,做好现场执法检查记录,对监测超标企业从严查处,督促企业加快整治进度。

      牵头单位:产业中心;配合单位:环监分局、监测中心站、各环保分局。

      6. 环监分局会同产业中心、环保分局从10月15日开始加大对VOCs排放企业的日常监察力度,对监察中发现存在未按环评审批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未建立活性炭/吸收液更换台账和油墨等原辅材料使用台账的违法违规企业,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环监分局;配合单位:法规科、产业中心、各环保分局。

      7. 11月15日前,各镇街要完成对辖区内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档”建档工作,企业“一企一档”要足以查证企业VOCs实际以及潜在的排放量,主要包括:企业环评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VOCs定期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企业自测报告)、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账、环保设施建设档案等。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配合单位:总量科、环监分局。

      8. 11月30日前,各环保分局要按附件1、2的要求对提升类及整治类企业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环保验收工作。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产业中心;配合单位:验收科。

      9. 12月31日前,各镇街要完成对淘汰类企业的清理,通过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等手段,引导该类企业自行关闭,或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牵头单位: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配合单位:法规科。

      五、保障措施

      (一)领导保障

      一是市局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整治工作作为污染减排的重要任务之一,切实保障VOCs污染整治人员配备到位。二是各环保分局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责任股室,完善工作组织机构,充实VOCs治理执法力量,推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一是整治工作采取全市统筹协调、镇街属地责任原则,各单位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市局负责整治工作协调、进度考核、技术指导等工作;各镇街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VOCs排放企业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二是市局督查科要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强化督查督办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业务科室、各环保分局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整治工作进度、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环监、审批、验收等业务科室及产业中心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安排专人加强对基层环保分局整治工作指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主动接受整治的企业,各环保分局要在审批、验收等环节上积极提供指导和帮助,让其顺利完成整改任务。四是将VOCs整治成效纳入今年镇街责考及分局量化考核工作中,对行动缓慢、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启动问责及通报批评机制。五是各环保分局要加强整治信息报送工作,从2017年5月起,将VOCs污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整治明细情况及存在问题于每月5日、16日前上报产业中心产业推广科。

      (三)政策保障

      一是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加快VOCs污染整治,对手续齐全的企业,鼓励与强制相结合,鼓励为主;对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的企业,强制与鼓励相结合,强制为主。二是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重点打击企业超标排放、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等行为。三是研究出台VOCs治理财政补助政策,通过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VOCs整治工作。各镇街要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四是积极利用国家及省市有关财政资金,加大对臭氧污染控制对策研究、VOCs污染源调查和VOCs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

      (四)宣传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VOCs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二是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强制VOCs重点监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引导公众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VOCs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技术保障

      一是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或引进一批能够解决目前VOCs排放控制的技术。二是建立与科研院校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VOCs排放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为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技支撑。三是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和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提升环保部门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四是制定我市印刷及塑胶行业VOCs治理技术规范,作为相关企业开展整治工作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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